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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时间:2022-11-24

 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 81号)以及《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粤劳社[2005] 98号)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实施的补充养老计划,是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本方案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

2、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企业根据员工的岗位和服务年限确定缴存和领取标准,并向廉洁奉公、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和优秀人才作适度倾斜。

3、公司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公司的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水平的高低。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参加本计划:

1、本企业职工;

2、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一般为1年);

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参加职工的权利:

1、有权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理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

5、由于公司内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企业年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参加职工的义务:

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与缴费办法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企业缴费

本方案中企业缴费比例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33%每期企业为个人的缴费全额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出部分从企业应付福利费或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2职工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与企业缴纳部分的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从职工个人税后工资中代扣

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所得收益。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分别按下列方式和比例进行计提、分配:

企业缴费分配主要考虑员工的岗位职级和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等因素,各因素应综合平衡考虑。

具体分配公式:该员工企业缴费分配金额=企业缴费部分总额×该职工的缴费系数/所有职工的总缴费系数

其中:该员工的缴费系数= 岗位系数+工作年限系数

                       岗位职级

职级

人数

分配系数

总经理

N1

4

部门经理

N2

3

其他中层干部

N3

2

普通员工

N4

1

  

工作年限系数

服务年限

系数

服务年限<5年

1

5年≤服务年限<10年

3

10年≤服务年限<15年

5

15年≤服务年限<20年

7

20≤服务年限

10

 

 

 

 

 

 

 

第四章 管理方式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负责企业年金的各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制定或修改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根据公司年度经费预算确定企业年金的提取比例和计发基数;监督受托人实施企业年金管理;接受员工关于企业年金的咨询;定期向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通报企业年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 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配套政策出台后,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减少风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将在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基金投资采取稳健投资策略。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由专门经办机构进行管理,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违规使用。

第十条 委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时,必须在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证资格的专业机构中选择,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

第十一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将基金和个人账户情况向职工公布,并接受职工和政府企业年金监督机构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受托人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定期汇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与公共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其中个人账户用于企业为个人缴存部分的年金的管理和发放;公共账户可用于优秀员工的奖励、特殊补偿或其他用途,同时用于归集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具体办法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由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公共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7、与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维护与更新。

   第十五条 参加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员工在本方案中个人账户的权益可以随同转移至其所加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账户中进行管理。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参加员工未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新单位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

2、参加员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则该员工的个人账户可转入保留账户,待新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或员工升学、参军期届满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保留账户所产生的相关管理费用由员工个人支付。

    第十六条 当参加员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时,将注销其个人账户:

1、参加员工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2、参加员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负责在投资政策的指导下以及在受托人与托管人的共同监督下执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日常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必须遵循国家下列政策法规: 

(一)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七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条 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

2退休前去世;

3出境定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

    职工退休前死亡的,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和死亡所在医院出具证明,由其指定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按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员工出国定居的,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由本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二条 自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开始,职工提出辞职(包括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两种情况),对于离职员工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的权益归属如下:

企业服务年限

归属比例(举例)

不满1(含1年)

0%

1-3年(含3年)

50%

3-5(含5年)

80

5年以上

100%

    职工被公司解聘(包括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两种情况),解聘前企业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职工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被企业开除或除名处理,开除与除名前企业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

按上述规定扣除的企业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归集于企业设立的公共账户中,进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职工可以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职工也可以随时以书面的形式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以其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凡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并享受了企业年金计划规定待遇的人员,企业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福利性补贴。

 

第八章 方案调整与缴费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在运行过程中,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方案企业缴费水平进行调整,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方案调整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变化,对企业年金方案中不符合新政策的条款进行调整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关闭破产等情况;

2、本企业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

3、本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企业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或补缴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上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最后终止缴费。企业决定终止本方案,须报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该员工企业年金的缴费。

1、员工提出调动、辞职申请的;

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或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因劳动合同到期离开公司的;

4、员工因公司原因被辞退或劝退的;

5、员工出境定居的;

6、员工正常退休的;

7、员工在退休前去世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企业年金范围内的职工可自愿申请参加或退出,并签订正式协议。

企业或职工对本方案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企业或职工与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仲裁。

第三十条 本方案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复函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有关年金规定的调整而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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