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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索赔吗?
答:可以,但前提是该无效事实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因劳动者的过错,使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无效后,原合同对工资的约定也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需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支付课酬,标准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8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
例:
张某(化名)为北京一家高科技公司高管。2003年8月1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在该公司任总裁助理,每月工资8000元,另外,公司按月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给张某,张某负有在离职后三年内保守公司秘密及竞业限制义务。
2005年8月1日,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张某的月工资增加到12000元。
张某应聘时提交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
2007年6月,因张某有严重违纪行为,高科技公司与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张某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期工资共计60000元作为全部补偿。
2007年8月10日,张某持与公司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万元。
接到仲裁委通知后,高科技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方知张某的复旦大学文凭纯属伪造,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确认;
1.《劳动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
2.张某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6000元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但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裁定公司方反诉已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公司方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了解劳动者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力、而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学历是公司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张某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张某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
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12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终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因为员工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
劳动合同无效的,依附于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也无效,员工应当返还据此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张某提供虚假学历材料片区高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获得法院的支持。因为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了,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也因此无效。
因为合同、协议无效的原因是张某导致的,因此张某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操作提示:
因为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但用人单位需要就损失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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