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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还有企业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11-11-25     作者:钟永棣
为什么还有企业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本文由劳动法专家、培训师钟永棣、江永辉联合发表 



最近接到这样一个案例(实际上每个月都接到这样的咨询或案件):企业在新员工入职时,口头跟新员工说好试用3个月后,转正的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当时口头也答应了。3个月快到了,企业感觉该员工不符合公司的用人要求,便想终止试用,解雇该员工。当企业告知员工终止试用时,该员工提出3.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企业的HR感觉到很纳闷!



对于该员工的诉求,我们分析如下:未签订劳动合同,从入职后第二个月起再支付一倍的工资,共2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为0.5个月,如果理由不合法的还须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即共1个月工资;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如果能证明企业与劳动者口头约定试用期,那么企业将被认定为非法约定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应支付赔偿金3个月工资。



综上所述,企业最终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金额最多为7个月工资、最少为3.5个月工资。



企业的风险主要来自新员工试用期被解雇,新员工将可能提出索赔;如果新员工顺利转正,其索赔的概率是很低的。双方是一个博弈的关系。



给企业的建议:入职后第一天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限;约定试用期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期满前发出解除通知。



之前还遇到这样的案例:对于新员工,企业统一签订试用期协议,为其3个月。转正后收回试用期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入职之日起计算,落款时间也是倒签为入职当日。如果这些做法都很顺利的话,企业即无大的风险。

问题在于个别劳动者无法转正时,怎么办?他会交回该试用期协议给企业吗?肯定不会,因为该协议是对企业非常不利的证据,拿着该证据,员工的胜诉把握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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