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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一:常用电力法律法规介绍

课程编号:55021

课程价格:¥17000/天

课程时长:2 天

课程人气:139

行业类别:电力煤炭     

专业类别:管理技能 

授课讲师:谢彤

  • 课程说明
  • 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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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


【培训收益】


引 言:
现在是依法治国的时代,也是一个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会出现很多新问题、新政策、新法律,这就需要我们有跟上时代节奏的新思维,学会用法律角度看问题做事情。
一、学习电力法律法规的意义
1.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是建立学习型企业的需要。
2.是依法维护电力经营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3.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
4.是保护电力设施和反窃电的需要。
二、我国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发布的电力规章有哪些?在座的各位学员知多少?电力常用法律法规涉及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通知复函78部(个),是学习、研究、了解、把握电力企业规划、建设、生产、运行、检修、营销和管理的必备武器。
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法律形式 制定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行政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 《供电营业规则》、《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 《**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我们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是其他所有法规章程制定的依据。共75条。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意义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2、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3、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5、第三十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7、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8、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0、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于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共九章四十五条。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2、第十五条: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3、第二十条: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4、第二十一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但是抗旱用电应当由用户交付电费。
5、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7、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8、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并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下面着重和大家探讨一下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
1、电力设施保护的意义
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必须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2、电力设施的保护原则
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供电企业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1)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4)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4、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电力线路: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
5、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见表2。
表2 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一般地区)
电压等级(kV) 1~10 35~110 154~330 500
导线边线延伸距离(m) 5 10 15 20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见表3
表3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最大风偏)
电压等级(kV) 1~10 35 66~110 154~220 330 550
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m) 1.5 3.0 4.0 5.0 6.0 8.5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见表4。
表4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m)
最大风偏 最大弧垂
35~110 3.5 4.0
154~220 4.0 4.5
330 5.0 5.5
500 7.0 7.0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般为:
(1)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m)。
(3)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所形成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6、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m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气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结探、开挖成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水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7、电力设施保护方法
(1)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2)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供电部门许可,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柱、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电力设备器材。
(4)供电所日常做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1)防外力破坏工作。
2)安装渔塘警示牌。
3)悬挂、张贴电力设施保护标语、宣传画等。
4)发放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宣传物品。
5)到社区、学校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活动。
6)对属地范围内的输、配电线路进行巡视。
8、电力设施管理规定
(1)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1)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2)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2)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1)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2)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3)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4)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3)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应给予惩罚:
1)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3)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供电营业规则》共107条。1996年10月8日,由水利电力部发布。
1、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2、第二十一条: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3、第四十一条: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对已送电的用户,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4、第五十七条: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做到统一安排。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5、第六十条:供电企业应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报电力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6、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三、典型案例分析(“条例+案例+自由讨论”)
(一)电力设施保护
2011年8月,某供电公司管辖的10kV线路受原告所种树木影响,直接影响该线路的安全运行。为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公司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或移栽,原告无理索赔,拒不砍伐。9月10日,由于刮风下雨,树木接触导线,造成线路多次短路跳闸。为了保证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公司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已强行砍伐了265棵,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经查,10kV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原告种树在后,且未经供电部门同意。
问:供电公司有强行砍伐权吗?请说明理由。
答:供电公司有权强行砍伐,理由是:
(1)《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对处理“线”、“树”相邻关系规定的“在先”原则。 引出: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引出: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0kV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原告后种植的树木在保护区内,并实际上已危及了电力设施运行的安全,给供电公司造成了损失。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企业对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植被恢复等任何费用。 引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的。
(二)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
2012年7月10日,某工业客户配变低压零线烧断,正常运行的220V电压突然升高至380V,该单位部分职工家用电器烧坏,受害人认为配电设施产权人和供电公司对此事故负有责任,将两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8254元。
问:供电公司是否有责任?请说明你的观点和依据。
答:供电公司没有责任。
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供电企业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低压线路上,必须是供电企业的责任引起的电力运行事故,该案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所以,供电公司没有责任。
引出:第四条 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田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三)民事赔偿
2011年,某供电公司在10KV线路巡视中,发现某村村民张XX,在10KV线路保护区内建设二层住宅楼,当场进行劝阻,并向房主下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房主未听劝阻,也拒绝在《安全隐患通知书》上签字。不久,施工人员邓X遭高压电击,从二楼顶摔落地面,造成左颞顶部颅骨骨折,硬外膜血肿伴右侧肌力减退。
涉案10kV线路产权属该供电公司,现场测量10kV裸体导线对楼顶距离1.78米,房主张XX建房承包给李XX的建筑队,邓X与李XX系雇用关系,每天支付工资30元。
邓X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建筑队队长李XX、房主张XX、某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期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8148元及后续治疗费。
问:(1)三被告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2)原告自己有没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1)三被告的责任分别是:
1)建筑队队长李XX系工程承包者,知道张XX所建楼房上方有高压线,存在安全隐患,却仍施工建楼,疏予管理,致使原告受伤,邓X与李XX系雇用关系。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雇员在按照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的,应以雇主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李XX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房主张XX明知所建楼房上方有高压线,但不听电力部门的劝阻,坚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某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某供电公司应承担高压供电致人伤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之规定,某供电公司具备免责事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邓X自身有过错。邓X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在高压线下作业的危险性,而其疏忽大意以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之规定。应当减轻被告人所承担的责任。
(注:法院判决:建筑队队长李XX承担70% 的赔偿责任;房主张XX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邓X自负10%的责任;某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窃电
2004年6月,某供电公司在检查用户用电情况时,发现某宾馆计费的三相四线电能表的表尾铅封有伪造痕迹,且打开该电能表表尾盖,发现其一相电压虚接,用电检查人员现场判定该用户窃电,取证后立即向该宾馆下达《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并对其中止供电。该宾馆负责人对供电公司的检查行为不予配合,并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
停电两周后,该宾馆负责人向供电公司递交“恢复供电申请”,并补交了电费,承担了违约使用电费,供电公司即对宾馆恢复了供电。但2004年7月,宾馆以供电公司违约停电给宾馆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供电公司在用电检查时以发现电压虚接,即认为原告窃电,证据不足。被告停止供电的行为违法,原告补交电费和承担违约使用电费的理由是为了恢复用电,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恢复荣誉、退还已承担的违约使用电费,赔偿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试分析:
(1)作为用电检查人员你认为该宾馆是否存有窃电行为?
(2)你将以什么理由向法院进行抗诉?
分析:(1)该案中的“宾馆的计费电能表的表尾铅封有伪造痕迹,电能表表尾盒电压虚接”的现象,分别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禁止窃电行为中的“(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鉴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窃电行为,因此认为该宾馆的窃电行为成立。
(2)抗诉理由如下:
1)供电公司依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用电检查行为合法有据。
2)被告的“计费电能表的表尾铅封有伪造痕迹,电能表表尾两相电压与电流连接片脱开”的现象,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所规定窃电的表现形式,应认定为窃电行为。
3)供电公司应向法院提交拍摄的原告窃电现场照片、伪造的铅封封印,原告正常月份的用电量电费清单,原告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单据等证据。
4)《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虽然原告未在《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上签字认可,但原告补交电费和承担违约使用电费的行为,足以表明原告认可了自己的行为,现在又翻供否认,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其他用电营业
某抄表员工作一向认真仔细,一日抄表发现某居民用户用电量突增,查实该用户在家私设熨烫房,承接业务,于是告知用户已变更用电性质,应立即更改电价,用户家人员回复老板不在,请抄表员与老板协商。抄表员回到供电所,直接发起改类申请变更了该户电价。当月电费发行后,客户来电投诉供电公司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把该户的居民用电改为了商业用电,用户认为此举属删改合同内容,表示愤慨并投诉,要求核实处理。
试分析:本次事件违反哪些电力法规:
(1)《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2)《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第十九条(三)发现客户电量异常、违约用电、窃电嫌疑、表计故障、有信息(卡)无表、有表无信息(卡)等异常情况,做好现场记录,提出异常报告并及时报职责部门处理。
四、思考与练习
1、在10kV线路防护区内钓鱼,违反了哪些电力法律法规?
(1)我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甩竿钓鱼属于违反此条规定的行为。
(3)电力行业标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五条第16项规定:演戏、放电影、钓鱼和集会等活动要远离架空电力线路和其他带电设备,防止触电伤人。
2、请根据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结合实际工作,谈谈你认为在计划检修中断供电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1)事先通知或公告的时间问题。
(2)发布计划检修停电通知时,停电公告的提前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经办单位严格遵守发布停电通知的提前期限,依法供电,避免失误。
《供电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3)停电的次数问题。
《供电营业规则》五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和停电持续时间。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做到统一安排。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4)恢复供电的时间问题。
《供用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供电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5)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注意的相关问题。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公示通知或专门通知的具体方式。比如,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电话通知、书面通知或新闻媒体公告。
3、请总结归纳可以中止供电的情形包括那些?
答:根据有关法律条文,可以中止供电的十类情况是:(1)供电设备检修;(2)依法限电;(3)严重的违约用电或拒不改正的;(4)拖欠电费的;(5)谐波电流、冲击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等超标且限期不改的;(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7)紧急避险的;(8)受电装置不合格且限期未改善者;(9)拒不交付违约用电相关费用的。(10)盗窃电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2)确有窃电行为。
五、课程总结
通过本次电力法律法规的学习,我相信大家感受最深的是: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来解决。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是维护咱们电力经营者的一把有利的武器,法律法规也同时维护电力投资者、电力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合理运用电力法律法规,起到保护自己、规范自身行为言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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