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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谈判需规避的六类误区
    时间:2013-08-14

谈判成功与否往往是决定能否合作的关键性因素,但对于业务谈判而言,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因素。一旦陷入这些误区,就有可能让谈判陷入僵局。让合作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谈判的主体是人,因此,我们在做这项工作前,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谈判方的各项情况,做到知己知彼,才能让胜算增大。下文中,我们将总结六类在谈判过程中需要规避的误区和问题:

 

一、故意欺骗  

 

诚信是做人的基准,更是促成长期业务合作的前提,如果你让对方不再信任,那势必会影响后续合作,甚至影响企业整体形象。这种为了一时的眼前利益,而做出的欺骗性行为,实为杀鸡取卵,并不可取。我们要注意的是:

 

(l)虚假事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编造虚假情报欺骗对方。

 

(2)虚假权力,即谈判一方故意作出全权代表和姿态,使对方认为他有决定权和自主权,而到达成最后协议时,却提出回去请示,这样,此协议只能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结果,不但消耗了对方的精力和时间,而且摸清了对方谈判的意图和条件,为下次谈判打下基础。

 

(3)虚假意图,即谈判一方对谈判或对协议的履行没有诚意,而是通过谈判来达到其他目的。总之,故意欺骗是多种多样的,但并非无懈可击。在谈判中要警惕这种欺骗伎俩,从对方言谈举止中发现其破绽,作好思想准备,以免上当受骗。

 

二、人身攻击  

 

谈判要有对等性,不要因为某一方面的优势,就做出盛气凌人的态势,甚至出言不逊,进行人身攻击。即谈判一方为使对方屈服于自己的压力,采取不良举动激怒对方,使其陷入尴尬难堪的境地,以迫使其让步。这种作法充分利用了人性的弱点。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习惯于忍耐,常把自己的愤怒、恐惧、冷漠或绝望等情绪埋在心底,一旦在特殊场合受到攻击便不知所措,妥协可能是他们唯一的选择,否则,就会出现谈判破裂的可能。

 

人身攻击的另一种表现是谈判一方采用或明或暗的方式,使谈判对手产生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不适感,为了消除这种不适而被迫屈服,例如谈判一方故意给对方安排不舒适的谈判环境(过高过矮的凳子,光线暗淡的场所等),故意在谈判中与别人谈论其他问题,冷落对方;或故意装作没听清对方的话,让对方重复说过的话等。通过这些方式给对方造成一定压力,迫使其妥协,对此,有经验的谈判人员总能保持清醒的头脑,镇定的情绪,对对方的攻击不惊不慌,以局外人的身份看其表演,这样自然会使对方的企图破灭。

 

三、威胁手段  

 

要了解人的心理层面,不能一味的站在自己角度考虑问题。在语言交流的时候,要做到严谨有利,不能用威胁性语言,强迫对方同意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如"在六月前你方一定要交货,否则后果你方负责","这项条款如果你方不同意,我方将终止谈判"。这种言辞很容易引起对方反感和抵触,可能遭到对方的反威胁,战况会逐步升级,破坏双方的关系,甚至使谈判破裂。谈判专家认为:威胁不是达成谈判协议的最佳手段,使用威胁容易导致与意愿相反的结果。因此,优秀的谈判者从来不采用威胁手段,在表达同样的意思时,采用警告手段,这样就不会引起对方本能反感,有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

 

四、假出价格  

 

在商务谈判中,谈判一方为了排除同行的竞争,故意虚报价格,以获得与对方的谈判机会,一旦进入实质性的谈判阶段,就改变原先的报价,提出新的苛刻的要求,这时,对方可能已放弃考虑其它竞争对手,只好同意新提的要求。

 

五、无理挑剔  

 

找出问题是正常的,否则就失去了谈判的意义,但是如果不顾客观事实,鸡蛋里面桃骨头,只会有负面影响,尤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一方为了掩盖过错、推卸责任,往往歪曲事实,编造假证,以期蒙混过关。施计一方不断纠缠、无理挑剔,故意拖延时间,把对方磨得精疲力尽,无计可施,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只好妥协、让步。

 

六、宣传游戏  

 

一般而言,商务谈判的最终目的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买卖协议,但有时谈判双方并不单纯地为了达成协议而谈判,而且是把谈判作为一种扩大影响,扩大宣传的手段。双方事先安排扣人心弦的谈判,通过媒介引起外界注意,或在履行协议时,一方故意违约,进行仲裁,引起舆诊风波,这样,起到免费宣传的作用,扩大双方知名度,达到了谈判目的。这种谈判作法是对大众的欺骗,是不道德的竞争行为,利己而害人。

 

谈判是进行合作的必经阶段,因此更是业务人员必须掌握的工作内容。如何做好谈判这项工作,不仅需要你了解谈判方的各项信息,更需要你有一定的谈判技巧,同时了解谈判应该注意的事项。积极促成谈判是业务合作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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