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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2-08-30

答:
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标准: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l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l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3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l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支付低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企业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当然,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很多争论,许多问题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此,请读者留意。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47条、第97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7条;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第4条、第10条。

例:

2010年3月8日侯某到乌鲁木齐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与侯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侯某的月工资为2,500元。2010年5月某公司与侯某因工作事宜产生纠纷,某公司扣发了侯某2010年5月至同年7月的工资。2010年7月20日之后,某公司停止了侯某的工作。

2010年7月19日侯某向乌鲁木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补发2010年5月至同年7月的工资5,818.18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某公司补发侯某工资5,818.18元;二、某公司发给侯某经济补偿金1,250元。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公司诉称因侯某给某公司造成损失,故不应向侯某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的工资。某公司的该行为有悖上述法律规定,对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某公司应当支付侯某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某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侯某工资的情形,故某公司应当向侯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侯某在某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某公司应当向侯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某公司补发侯某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的工资5,818.18元;三、某公司支付侯某经济补偿金1,250元(2,500元×0.5个月)。

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2010年4月9日我公司给侯某50,000元汇票,让其购买油料,但其未予购买,也未将上述款项归还我公司。侯某的行为已给我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其要求我公司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侯某答辩称,某公司应支付我扣发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偿金,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与侯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也未提交其应予扣发侯某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工资的相关证据。因此,某公司对侯某该期间的工资应予补发。某公司未及时发放侯某工资,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应支付侯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与侯某之间因50,000元是否购买油料引发的争议,已作为另案予以处理,某公司以其遭受该50,000元损失为由,不予补发侯某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解:

本案有三个法律要点:

l 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对其决定要提供相关证据;

l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l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

1)某公司未能提供其扣发侯某工资的相关证据,其扣发行为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侯某在某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某公司应当向侯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要掌握经济赔偿金的种类,因为经济赔偿金的种类不同,其计算标准也不同。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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