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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答:
按照规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额及纳税方式
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的用人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免征对象
l 只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其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l 除此之外,其他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可扣除的收入范围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不对一次性经济补偿重复征税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劳动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条;
2.《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条、第5条。
例:
小王在北京一家商贸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业绩不佳进行裁员,小王是被裁人员之一。公司经理与小王商谈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商贸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待小王办完离职手续后,商贸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小王认为,自己工作已经三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四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按照每月的工资平均三千多元计算,四个月工资应有一万两千多元。但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不到一万一千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说,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一万两千多元,但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小王不解的是,自己领到的经济补偿金还要缴个人所得税?
解:
本例的法律要点是:
l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之一;
l 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的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才须交个人所得税。
本例中:
1)商贸公司与小王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商贸公司在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本例中,小王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操作提示:
1)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但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还有关注国家有关对税收政策对经济补偿金的个税代扣代缴的规定。
2)企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留意当地年平均工资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