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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都有哪些种类?
    时间:2022-08-30

 答:
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包括: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补偿金;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企业需要注意,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同。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38条、第46条、第4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
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4条、第5条、第10条。
例:
王某某自2009年9月1日起到某贸易公司工作。2009年9月16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某贸易公司安排王某某从事会计或其他业务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某贸易公司及其相关联的国内外企业所在地,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劳动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在某贸易公司一直工作至2009年11月3日。2009年11月4日,王某某以有事为由向某贸易公司出具请假条,此后未再到某贸易公司工作。
某贸易公司未支付王某某2009年9月至11月工作期间的工资,但为王某某缴纳了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王某某(申请人)向青岛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某贸易公司支付其:1、2009年7月27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5,813元;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元;3、为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请求。2010年8月26日,该仲裁委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1、某贸易公司支付王某某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1月3日的工资3,765.52元;2、某贸易公司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元;3、某贸易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王某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某贸易公司不服此裁决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王某某于2009年9月1日至11月3日期间在某贸易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1,800元,但某贸易公司未依法及时支付王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因此,王某某在仲裁过程中主张某贸易公司应支付其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某贸易公司应支付王某某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资3,600元(1,800元×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王某某于2009年9月1日至11月3日期间在某贸易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1,800元,但某贸易公司未依法及时支付王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王某某离开某贸易公司,某贸易公司应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900元(1,800元×0.5),故对某贸易公司主张不予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9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一、某贸易公司与王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9年11月4日解除;二、某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某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资3,600元;三、某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900元;四、某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王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宣判后,某贸易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某贸易公司上诉称:一、王某某擅自离职,视为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王某某作为财务科长兼主管会计,故意不领取工资,且王某某违约给上诉人造成损失,上诉人有权扣发其工资,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王某某应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8,319元、误工费1,500元。三、王某某2009年9月、10月曾在青岛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工作,其同时与两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支付王某某工资3,765.52元、经济补偿金900元,判令王某某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8,319元及其误工费1,500元。
王某某答辩称:
1)王某某根据上诉人的安排,到其关联企业青岛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工作,并为王某某报销路费。
2)王某某在上诉人处任会计,财务科长另有其人。王某某工作尽职尽责,而上诉人却无故克扣工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因用人单位作出除名、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
1)某贸易公司主张因王某某失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有权扣发王某某工资、王某某擅自离职、与其他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王某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其对此应负举证责任。某贸易公司在审理期间未提交能够证明因王某某失职给其造成损失及应扣发王某某工资的证据,故其扣发王某某的工资没有依据。某贸易公司亦未提交能够证明王某某擅自离职、与其他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某贸易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王某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某某离开某贸易公司,某贸易公司应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900元(1,800元×0.5)。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有法定事由,并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
2)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要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要关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各类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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