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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后改变了什么?
    时间:2013-01-04

(1)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先行选择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11%)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7%外, 其余部分的适用税率为6%)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 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上述项目以下简称“应税服务”);

(2)试点的纳税人将按照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 以扣除进项税额的项目主要是购进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及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收 入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对现行规定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不同情况作了保留,有关具体内容在相关政策文件中也作了规定;

(6)对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免税政策,继续予以增值税免征或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7)对应税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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