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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出差
时间:2012-04-25     作者:钟永棣
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出差
【案情】
2011年3月,何先生入职深圳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月薪8000元。2011年7月份,公司接获一个外地项目,一家山西太原的企业向何先生的企业提出购买意向,要求科技公司能研发一套软件,用于生产上的作业流程处理。购买标的高达300多万。于是科技公司成立了一个项目组,经双方多次谈判,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成交价格270万,科技公司成立项目组(共5人),进驻太原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9个月内,完成系统的研发、调试、上线、投入生产等。
何先生成为项目组的一员。然而,何先生的妻子坚决不同意何先生调离深圳,跟何先生大吵大闹。何先生经过考虑,于是向公司提出不同意派驻太原的决定。要求留在深圳。公司拒绝何先生的要求,认为这是公司的合理用工安排,何先生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对何先生作出相应处罚。双方协商无果。项目启动后,何先生并没有按公司要求到太原,对项目造成较大的影响,有可能影响工期完成,科技公司有可能因此向太原企业承担每天3万元的违约金。公司老总对此非常生气,于是要求人力资源部辞退何先生。
何先生不服,跟公司交涉,认为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深圳,而公司无权要求他长期派驻太原。而公司认为这是出差,员工应当服从企业的安排,何先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规章制度。双方协商无果,遂何先生将公司告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出差的定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出差的性质,参照国务院及相关政策文件,出差指到常驻工作地以外的地区或城市工作或担任临时职务。
关键词:常驻工作地,临时职务、临时性
出差是临时性离开常驻工作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受企业委托履行公务。
临时出差:一般应当是指3个月以下的出差为临时性(一般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标准),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
长期出差:一般应当是指3个月以上的离开常驻工作地点。
长期出差,可能涉及到劳动合同约定地点的变更问题,这就涉及变更劳动合同了,根据法律要求,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员工可以拒绝变更。
本案中,深圳科技公司要求何生派驻太原,时间为9个月,9个月是否属于临时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合理的角度考虑,9个月肯定是属于较长的时间,属于长期性质。按上面的分析,涉及到一个问题,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应当按劳动合同变更来处理。
因此,何先生可以拒绝企业派驻去太原的决定。

【操作指引】
作为企业方,如何可以将顺利调派员工又不违法?以下给几点建议:
1、招聘条件明确出差是企业方的要求之一,应聘人员签字确认
2、劳动合同中约定,出差的情形,附条件说明出差情况发生的执行情况。
3、规章制度中明确被分派出差人员无故拒绝公司合理出差安排的处罚。

通过上述3点的操作,员工入职及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已可以十分清楚地遇见,将来可能会发生出差,而当发生出差员工拒绝的,就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出差管理规定,亦可以构成违反规章制度。
特别对于有异地业务、项目的企业,特别要注意该问题;否则处理不好,可能变成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要求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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