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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法律实务

课程编号:57426

课程价格:¥21000/天

课程时长:1 天

课程人气:283

行业类别:银行金融     

专业类别:企业管理 

授课讲师:李令秀

  • 课程说明
  • 讲师介绍
  • 选择同类课
【培训对象】
信托公司、 高净值人士及银行、保险等机构理财、私人银行、客服人员等。

【培训收益】
李令秀老师作为资深专业律师和和财富传承管理师, 通过办案实践及对社会高净值人 群和财富管理工具的调研, 研发出本课程, 对财富管理传承中主要的法律风险点, 以案例 的形式展现出来, 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传承的法律支持, 也为银行、保险等理财业 务及客户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一、 信托法的历史功绩和时代局限
1、我国信托法出台的背景
2、从“一法两规”到“一法三规”

3、历史功绩
4、时代局限
二、 信托法律关系的要点
1、信托和委托区别
2、信托财产独立性
3、信托术语的独特性
三、信托的设立
1、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1) 财产确定,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 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 托登记(未办理的信托不生效)。
2、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2)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3、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四、无效信托与可撤销信托
1、无效信托(具备下列任一情形)
1)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可撤销信托
1)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 2)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3)撤销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
于消灭。

五、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范围
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2)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 产。
3)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4)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 产。
2 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区别
1)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2)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固有财产)相区别
3、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1、委托人
2、受托人
3、受托人主要职责
4、共同受托人
5、受益人(掌握)
1)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2)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4)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5)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6)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七、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1、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 受益权:
1) 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 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 经受益人同意;
4) 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 信托被撤销;
6) 信托被解除。
5)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 序确定归属:
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八、当期合规业务的要点
1、家族信托类型
2、家族信托在破解财富传承难题
3、、高净值人士如何用家族信托保全财富?


注:以上内容为正课内容,在案例剖析中举一反三,加入与之关联的法律知识,另 外加上开场融入、总结结尾等内容。内容可根据时间和现场情况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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